问题 | 军人离婚对女性造成的经济补偿 |
释义 | 现役军人离婚不需要对女方进行补偿,除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军人离婚给女方的补偿如下:夫妻离婚是否需要进行赔偿,与双方身份无关系。有法定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如果现役军人离婚的话,军人一方不存在法定的离婚过错,则是不需要对女方做出补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如果现役军人离婚且无过错,不需要对女方做出补偿。只有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军人离婚给女方的补偿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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