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N”、“N+1”、“2N”的那些情形 |
释义 | 本文作者:赵朋,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的:(1)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即大家平常所说的“N”如何计算 Ø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Ø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Ø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Ø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注:就北京市而言,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8月16日发布的通告,以北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即以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取代了原职工平均工资。 哪些情形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即“N+1”的“1”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严格说来这并非一个法律用语,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应当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2、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应当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中,上述两种情形需支付“N+1”,其他情形支付“N” 应当支付2N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之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为违法解除,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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