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时某强奸罪案法律分析 |
释义 | 时某强奸罪案 基本案情: 时某与魏某(未满十四周岁)谈恋爱,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后因怀孕被父亲魏某某发现,并带魏某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后魏某某报警,称魏某被时某强奸,并委托律师代理。 律师办案过程: 接受魏某某委托后,代理人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并见到被害人魏某(魏某身高、体重均不像未满十四周岁),且魏某称其确实是在与时某谈恋爱,并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机关后,承办人联系代理人称基于上述情形本案中时某不构成犯罪,代理人发表完代理意见后,承办人改变态度,时某家人也及时联系被害人家属及代理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40000元,并为时某出具了谅解书。当事人对该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办案机关对代理人的专业也表示认可。 代理人意见: 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1、本案中通过与被害人沟通得知,在其与犯罪嫌疑人认识初期已经告知自己的年龄,犯罪嫌疑人时某在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与犯罪嫌疑人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故有必要提起公诉,在审理阶段由法院进行调查。 2、退一万步讲,即便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且为自愿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批复明确规定,只有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才不认为是犯罪,但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法定加重处罚的情形,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内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本案中,被害人尚年幼,犯罪嫌疑人多次强奸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怀孕并堕胎的严重后果,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给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的司法观点,应认定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法医物证鉴定书、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打击违法犯罪,某人民法院曾有过类似案例,犯罪嫌疑人因此获刑,所以贵检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3、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前后不一,部分事实不明,为了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贵检完全有必要提起公诉,并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故上述内容均将当事人姓名隐去。 本案是本人亲自代理,禁止他人抄袭,如发现有抄袭等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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