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性质是划拨和出让在土地证上有区别吗? |
释义 | 1、土地使用权划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有具体使用期限。使用的权限不一样,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的拥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除法律。 3、出让土地在出让期内可以转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划拨可能出点使用费用(非出让金),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抵押等。 4、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抵押一含义,划拨则无时间限制。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届满返回国家,出租,就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所以,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存在额外的费用,如果是划拨的土地在交易时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增加交易成本。 我们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需要进行土地出让的情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的土地出让、流转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在出现有关土地的情形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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