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有:地役权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相关身份信息、租用土地具体位置、租用目的、租金、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救办法等。 一、设立地役权是否有限制 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1.必须在他人土地上。 2.设立期限的限制,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转让的限制,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抵押的限制,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么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是:地役权人违反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