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可以在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进行,但是仍然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书面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