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 医疗费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 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 病假 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