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中标方能否将采购合同委托给第三方? |
释义 | 总公司应当签订合同并约定由分公司履行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实质性修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根据第72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根据第73条,采购人和中标人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分析 不可以。应当是总公司来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分公司来进行合同的履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拓展延伸 政府采购中标方是否具备将采购合同委托给第三方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中标方在合同签订后,一般具备将采购合同委托给第三方的权利。然而,是否具备该权利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采购项目性质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在委托前,中标方应审慎评估第三方的能力、信誉和合规情况,并与第三方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同时,中标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委托行为合法合规。如有具体疑问,建议中标方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中标方在合同签订后,一般具备将采购合同委托给第三方的权利。然而,是否具备该权利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采购项目性质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中标方应审慎评估第三方的能力、信誉和合规情况,并与其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确保合法合规。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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