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公司股东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