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财政局的李局长找到国土局的张局长,对他说:“老张,我把村里的老宅盖成了楼房,马上就退休了,我准备去那里养老。关于土地征收的问题,你帮忙解决一下吧。”张局长急忙问明情况。原来,李局长在原来宅基地的基础上把楼房往前移了20多米,直接把楼房盖到了菜地上。如此一来,张局长就不能答应李局长的请求了。李局长却觉得,不过是往前挪了20多米,影响不大,县国土局批准就行了。那么,真的像李局长理解的那样,县国土局可以改变农田的基本用途吗? 李局长的认识是错误的。我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可见国家对基本农田的重视程度。另外,《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李局长的想法与我国的土地政策严重背离,他必须恢复原土地的使用性质。 《民法典》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保障国家长远发展、经济平衡以及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农村的安定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安定的基础。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国家只有制定严格有效的农村土地保护制度,才能为国家的安定团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