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一、本案案情 原告张女士是被告郑先生的第二任妻子,于2015年3月结婚,2021年6月二人离婚。离婚后的2022年10月某日,一个偶然的机会,张女士得知郑先生婚前承租的公房在2019年6月进行了房改并取得房屋产权,而郑先生与前妻秦某所生儿子小郑在2019年7月又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将此房赠与小郑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小郑将此房卖掉。张女士知道后勃然大怒,越想越委屈,心想自己离婚时没有分割到什么财产,原来还隐瞒了这处房产,她认为郑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房改取得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将房屋赠与其儿子,其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一纸诉状将郑先生及小郑起诉到北京某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郑先生及小郑在2019年7月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并判令小郑将售房款的一半约100万元返还自己。 二、律师代理经过 小郑收到法院传票后,非常着急,找到李力争律师,不知本案如何处理,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李律师受理后对其说,目前来看,对原告有利,因为公房承租人确实在你父亲名下,且以你父亲名义进行了房改,这种房子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父亲在没有原告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你,是有问题。你这事有点被动,你要仔细回忆一下全部事情经过,看看有没有突破点?小郑想了好半天说,公房承租合同上确实是父亲的名字,但是20年前与母亲离婚时,好像房子让母亲使用,但因父亲欠债,房子又一直抵押给马先生居住,他们都没有居住。另外,他说房改时,父亲没有钱,是他转的款。并且,房屋卖掉后,他用卖房款帮助父亲还了积压10多年的陈年旧债百十万元。这些信息都很重要,随后李律师给其认真分析案情,找出应对策略,指导其调查取证。经过一番努力,小郑终于找到了20年前母亲离婚时的离婚调解书,也找到了当初房改时付款收据及银行流水记录,还有偿还借款的凭据等。李力争律师根据这些证据,初步认为此房改房不属于张女士和郑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驳回她的诉讼请求。于是李力争律师将这些证据整理分类,制作详细缜密的证据清单,连同答辩状提交到法院。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由秦女士租住,其与郑先生虽未至公房管理单位变更承租人,但不妨碍秦女士对案涉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房改售房时虽由郑先生与房屋出售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购房款系小郑、秦女士交纳,郑先生和原告张女士并未出资,亦未使用原告张女士的工龄计算购房款,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案涉房屋无法认定为郑先生和原告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张女士以案涉房屋为其与郑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主张赠与无效并返还其卖房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启示 首先,承租人一般以公房承租部门登记的为准,但是必须注意是否还有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相反的确认,若有,则以法院、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准。其次,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改房,出资很重要,工龄很重要。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那属于共同财产无疑,但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也没有使用非承租一方的工龄,那就不一定了。最后,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案件细节,注意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购买的房改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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