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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自行人工授精生子,丈夫起诉要赔偿有何依据?
释义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包括在对待自己的子女的关系上,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在生育后代这件事上,应该当平等决定进行,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自行人工授精生子,丈夫起诉要赔偿合理吗?
    张某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检查发现张某患有无精症,夫妻商量先治疗两年,如果两年后无法改变,就做人工授精。这期间夫妻都在外面打工,分隔两地,付某未经张某同意,也未在有资质的医院做人工授精手术,生育了张甲、付乙。张某气愤非常,起诉付某赔偿两孩子非为其亲生子女所受到的精神损害100000元。法院认为,张某曾表示愿意通过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孩子,而付某未举证证明两个孩子系采用何种方式授精所生,对该事实一直予以隐瞒,况且付乙的出生也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协商去做人工授精受孕,但张某要求的损害赔偿金过高,认为以50000
    元为宜。
    夫妻在婚姻家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该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共同生活时,相互坦诚,相互协商。如果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给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害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赔偿。
    本案中张某在生育张甲前曾表示愿意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孩子,而付某生育两个孩子均没有采用该授精方式,且未举证证明两个孩子系采用何种方式授精所生,不能排除付某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第2项所规定情节而怀孕的事实,也就是付某有可能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情况,故付某应当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1091条第2项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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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7: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