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情况; 2、头部以及脸部具体受伤情况(严重的有眼球缺失、畸形、致盲等); 3、脊柱胸段的受伤、愈合及呼吸系统的具体情况; 4、颈部具体受伤情况(是否愈合畸形,是否影响呼吸功能); 5、腹部具体受伤情况; 6、盆骨部分具体受伤情况等。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2、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三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三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