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档案长期保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均应进行长期保存。《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第二条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1)凡是能够反映城乡建设发展历史面貌,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科学、历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 (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均应长期保存; (3)凡在短时期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应短期保存; (4)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三条 划为长期以下的工程竣工档案,一般应保存到该项工程拆除为止。凡中外合资建设档案保管期限,一律列为永久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