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常识一点通」如何解读法院立案时编制的“案号”? |
释义 | 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还是非诉程序案件,亦或是执行程序案件,案号就像“公民身份号码”一样是一个案件唯一的标识,能够起到区分、识别案件的作用。那么,如何解读法院编制的“案号”呢? 现行的案号编制体系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来具体规范,这次的案号编制是全国一盘棋,避免了全国范围内的案号重复可能,有利于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要求。 2015年之前实施的案号编制规则与现行规则最重大的区别在于法院代字的确定方式上,旧规则的法院代字均为各地的简称,存在多地可能采用相同简称的情况,比如,(2015)青民终字第1111号案件,即可能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二审案件,也可能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需要上网公开的情况下,这种冲突显然不利于文书公开。 现行案号编制体系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最高院后于2018年12月7日又为知识产权案件等在法院代字与类型代字之间增加了专门审判代字。具体来说,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专门审判代字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专门审判类别简称,用1个中文汉字表示。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以青岛地区为例,(2018)鲁0214民初1111号案件,其中,2018是收案年度,鲁0214是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代字,民初是民事一审的类型代字,1111号是法院赋予该案的案件编号,故该案号具体指的是2018年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1111号一审民事案件。 总之,现行案号编制体系还是很清晰明了的,在了解之后还是很容易通过案号即可获取部分案件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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