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手费”的法律性质认定 案例1-3秦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审法院: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民初1522号 二审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7民终1171号 案例主旨:“分手费”没有法律根据,属于取得不当利益,支付“分手费”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利益。 2019年1月31日,秦某向张某账户汇款人民币8万元,该事实有秦某出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业务凭单和汇款确认单予以证实,张某无异议。张某称其与秦某有婚外情,秦某为了弥补给张某造成的心灵伤害,秦某受良心谴责,自愿付给张某的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秦某对其主张的与被告张某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当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张某承认收到秦某的8万元但辩称其与秦某有婚外情,秦某为了弥补给张某造成的心灵伤害,秦某受良心谴责,自愿付给张某的补偿。张某取得8万元,秦某因此受到损失,张某取得的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返还秦某8万元的义务。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张某返还原告秦某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