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船舶保险合同中的间接碰撞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释义
    一、法条解析: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阐述了船舶碰撞的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但是在实践中,有些船舶不会与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仍然可能产生“无接触式的碰撞”,比如一艘船舶A突然在航行期间猛打方向右转,致使右舷的船舶B紧急避让而产生巨大的海浪,从而给船舶C产生损害。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字面理解,A与C之间不发生接触,因而不构成船舶碰撞。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做出了一个新的规定:《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明确指出:“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将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中的“接触”进行了延伸的解释,学理上对这种没有直接接触,但一方有航海过失并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情况称之为“间接碰撞”,并作为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它与《1910年碰撞公约》中的规定是相符合的。
    二、实践案例/法院认为:
    随之需要考虑的一个实践性的问题是,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做出了延伸的解释,那么在船舶保险合同中,对于船舶碰撞中的间接碰撞是否当然的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呢?
    在“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中,青岛海事法院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对此就产生了相应的争议。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当然的就适用于保险赔偿之中,最高院做出的扩大化解释并不当然的就可以加于未清晰写明的保险条款之中。换言之,海商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船舶碰撞”所作的规定,不应该也不可能影响保险合同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责任的约定,如果想要扩大化的理解船舶碰撞,必须要特别的在合同中予以说明。
    然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否认了这种看法,认为虽然合同中没有进一步的解释,但是也没有在相应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中找到相反的约定。一审认定本案保险合同所涉的“船舶碰撞”应当包括间接碰撞,符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与国际公约吻合,所以应该当然的予以适用,无需以特别说明为前提。
    三、海事海商律师认为:
    海事海商律师认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船舶碰撞的理解都是朝着新概念的方式进行的,所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认定很可能会是实务界中通常的认定,即船舶保险合同中的间接碰撞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中。此案例发生的时间较早,所使用的《船舶保险条款》可能也没有及时更新,建议未来在使用《船舶保险条款》中应使用保险公司及时更新的版本,如果对于更新的版本中对于船舶碰撞的释义仍然不太清楚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应该相互沟通,共同的确定此时船舶碰撞的范畴,以良好的确定保险费率等其他相关的因素。
    
    海事海商律师、海事海商律师服务、深圳海事海商律师、广州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物流纠纷律师,海运纠纷律师,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海运合同纠纷,国际运输合同纠纷、海上保险纠纷、海运保险纠纷、船舶保险纠纷、船舶保险合同纠纷、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 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