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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工伤的人退休有什么待遇?
释义
    工伤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工伤退休金低于伤残待遇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退休后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还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相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如果疾病不是由工伤引起的,则不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分析
    工伤人员退休后待遇是如何的?
    1、除了一至四级的工伤退休金低于伤残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外,其它工伤退休仍按本人应得的退休金享受工伤待遇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简单的说明: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需要说明的: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有工伤的人退休后的补偿标准也是要按照伤残等级来算的。而且如果是有受过工伤,但是之后有了疾病却不是因为工伤的原因造成的,就不会享受工伤待遇。
    结语
    工伤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对于一至四级的工伤退休金低于伤残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发伤残津贴,转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因非工伤引发的疾病需要治疗,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退休后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伤残等级来计算,且只有因工致残的情况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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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