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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释义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采取下列相关方法、技巧和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具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以书面形式通知和适当方式有效送达用人单位,并保留相关证据;
    3、在书面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4、劳动合同解除后,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或归于消灭,劳动者无须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也无须履行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义务;
    5、因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相关权利,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例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例如申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
    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劳动合同解除协议风险有哪些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定权利,其行使关系到双方的重大利益。而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是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因此,劳动合同双方有必要就相关事项予以注意,以减少劳动争议。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须满足上文提到的必备条件之外,解除合同双方还应对以下事项予以特别注意,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者应注意事项
    1、自己提出解除动议,无经济补偿金,因此慎写“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辞职信”;
    2、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解除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工资结算等事项;
    3、尽量避免解除协议和补偿协议的分离;
    4、以单位的书面解除通知为解除日,以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并确保在未收到书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协议之前应当正常出勤。
    (二)用人单位应注意事项
    1、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明确谁首先提出解除动议;
    2、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
    3、明确劳动者应完成的工作交接事项以及劳动者除交接工作之外不得再以用人单位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4、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或禁止的劳动者,应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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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7: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