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