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清算组成员是否为公司股东? |
释义 |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指公司清算义务人即公司股东, 《九民纪要》关于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的9大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董事,而不应包括股东。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现状,无论如何不能将股东排除在清算义务人之外。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公司法》第183 条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目前暂按司法解释来确定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我们认为,上面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倾向于第三种观点,主要考虑是民法总则将此问题留给了公司法,但公司法恰恰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修改很可能会在今后较短时间内完成,为避免我们现在对此作出的解释与修改后的公司法不一致,因此,第三种观点是一种更为妥当的选择,即现阶段仍然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 18 条的规定来执行,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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