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少捕慎诉慎押与刑事辩护 |
释义 |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最高检在《“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并出台《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司法实践中,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得到贯彻落实。从数据看,最高检2023年的工作报告显示,2022年度诉前羁押率为26.7%,不捕率为43.4%,不诉率为26.3%,督促侦查机关撤销案件4.6万件。2018年至2022年五年期间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81.8万人、不起诉21.1万人。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为律师刑事辩护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机遇。 最高法2023年的工作报告显示, 2018年至2022年五年期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的数量是590.6万件,判处罪犯776.1万人,宣判无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2675人,自诉案件被告人2097人。如果只计算公诉案件的无罪率,应该只有万分之三稍高一点。 从上述数据分析,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撤销案件、不捕、不诉,其难度要远小于在法院阶段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判决的难度。律师应当充分重视审前的辩护,将每一诉讼阶段的辩护工作都力争做到极致,为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争取早日摆脱犯罪嫌疑和被撤销刑事案件、终止刑事侦查、不起诉,为罪轻的犯罪嫌疑人争取早日不被羁押,进而争取犯罪情节较轻的不起诉,避免错失机会影响辩护效果。 对于经济犯罪、诈骗犯罪、集资犯罪、渎职犯罪、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这些犯罪大多与经济活动或者职务活动密切相关。在有些案件中,这些犯罪与经济纠纷、民事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不易界定和区分,同时,这些犯罪很多都发生在公开的经济活动或职务活动过程中,在刑事立案之初的侦查阶段,律师虽然不能阅卷,但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等途径,仍然能够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相当多的了解。对于涉嫌这些犯罪的案件,律师应当在尽可能了解更多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从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经济纠纷和利益冲突的形成、发展和激化过程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羁押犯罪嫌疑人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有无社会危险性等不同角度,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为犯罪嫌疑人展开全方位的辩护,为犯罪嫌疑人在程序上争取不予羁押的机会,在实体上争取撤销刑事案件、终止刑事侦查、不起诉的结果。 对于其他类别的案件,即便从犯罪嫌疑人家属等途径了解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相对较少,律师也应当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等途径尽可能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从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提出尽可能具体、有事实和证据依据的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刑事拘留、逮捕的羁押必要,社会危险性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侦查机关基于追究犯罪的惯性思维,可能怠于充分收集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主要涉及强制措施的选择和适用,不涉及犯罪事实和情节的认定,律师取证基本上不存在风险,律师应当及时、积极地全方位收集,为争取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打好坚实的证据、事实基础。 对于犯罪嫌疑人属于民营企业家,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将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生存、发展的,律师应当围绕羁押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具体的影响后果,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并及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比如,笔者此前办理的乌鲁木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犯罪嫌疑人虽然是第一大股东和第一任法定代表人,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6亿元左右,但该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公司在某领域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的地位和价值,而该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对该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经过收集、提交相关证据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检察院作出了变更逮捕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如果不能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之前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予羁押,律师应当指导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此基础上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予羁押。即便无法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和解,无法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律师也可以指导家属与办案机关及时、积极沟通,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的预赔款交到办案机关或者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提存,尽可能为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羁押的决定提供充分的依据或者减少办案机关的后顾之忧。 对于需要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案件,律师应当围绕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予以羁押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等理由充分收集证据。对于有充分事实和证据基础的申请,办案机关更容易采纳并作出不予羁押或者不予继续羁押的决定。 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与办案机关的证据收集情况,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到案,犯罪嫌疑人接触证据或者证人、鉴定人员、评估人员、审计人员的条件等有直接关系。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被办案机关驳回后,律师应当密切关注上述情况的发展、变化,根据变化情况在有符合不予继续羁押的可能时,及时再次向办案机关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对于罪轻的案件,应当充分展开量刑辩护,全面论证犯罪情节轻微的具体程度,和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或者需要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为犯罪嫌疑人争取罪轻的不起诉。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分别从法律适用、犯罪构成的角度或者证据角度,全面展开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或者存疑的不起诉。对有可能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终结案件从而让犯罪嫌疑人摆脱犯罪嫌疑、程序诉累和不被羁押的案件,律师在辩护策略的安排上应当尽可能将辩护重心从审判阶段前移,避免将大量辩护工作安排在审判阶段而失去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更好诉讼结果的时机。 刑事拘留、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功能是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但作为羁押的强制措施,其在办案实践中实际发挥的功能远不止这一项功能。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羁押,能够影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在赔偿谈判、协商时哪一方具有优势,能够影响办案机关是否愿意作出罪轻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监禁刑,甚至在某些案件中,也能够影响法院最终的量刑。比如,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法院量刑时一般不会作出比实际羁押时间短的刑期判处,即便这样判处明显过重。而对于不予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更容易作出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律师应当充分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羁押或者不予继续羁押的辩护,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刑事辩护的作用,在刑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最为轻缓、无罪的结果。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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