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条款合同法条文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一、抗辩权条款民法典条文的内容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抗辩权的问题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比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以对方没有同时履行义务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先(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比如:先交钱后交货的买卖合同,交货方可以要求先履行交钱义务方履行义务,否则交货方不履行交货义务,这时,交货方就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又称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比如:先交钱后交货的买卖合同中,交钱方发现交货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义务的交钱方拒绝先交钱,这就是交钱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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