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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例」张某雷盗窃案
释义
    张某雷盗窃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
    (2018)粤0305刑初1628号
    类型
    刑事
    案由
    盗窃
    主办律师
    判决日期
    2019年4月2日
    是否生效
    是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31日,被害人张承周在深圳市福 田区车公庙天养脯雪餐厅脯雪包房吃饭期间认识被告人张晓雷、 王元碧,张晓雷添加张承周为微信好友。2017年11月1日1时许,张晓雷、王元碧与张承周到深圳市南山区希尔顿酒店,并预 谋套出张承周的微信钱包支付密码。随后,在酒店的1228号房间,张晓雷、王元碧趁张承周酒醉之机,要张承周发红包。在张承周 将手机解锁后,二人在转账界面输入转账1万元并让张承周输入支付密码,转账1万元给张晓雷微信。期间,张晓雷记住支付密 码后,用张承周的手机分两次给其微信共计转账1万元。随后,张晓雷将张承周的法兰科勒姆手表戴在自己手上。其后,二人趁张承周在洗手间洗澡之机逃离现场,并在酒店电梯将2万元均分。案发后,上述被盗的手表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已发还张承周。初次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430350元。第二次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239000元。
    【争议焦点】
    1.涉案财物的实际价值为多少?
    2.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时,作为参考的犯罪数额究竟为多少?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雷、王元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犯罪数额的问题。对于第一笔微信转账1万元,因该转账系被害人张承周自己输入的支付密码,即其本人同意向二被告人支付,对辩护人关于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盗窃金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第二次两笔合计1万元的微信转账,系二被告人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窃取的密码自行转账,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对于涉案手表,本案被告人张晓雷与被害人张承周初次在酒桌相识,该手表亦价值不菲;被告人张晓雷在第一次供述中承认该手表系其窃取,被告人王元碧在供述中也确认被告人张晓雷曾向被害人索要手表被拒绝,结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张晓雷在事发后逃跑、删除及卸载微信软件等行为,对被告人张晓雷在第二次供述及庭审中关于该手表系被害人赠送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张晓雷的犯罪金额为涉案手表价值239000元及第二次微信转账1万元,合计249000元,被告人王元碧的犯罪金额为第二次微信转账的1万元。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害人的谅解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晓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20 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王元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律师解读】
    本案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涉案财物的具体数额认定,关系着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本案中,二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二嫌疑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其次,本案中被害人第一次转账一万元,是在酒店的1228号房间,二嫌疑人趁被害人酒醉之机,向被害人讨要红包。在被害人将手机解锁后,二人在转账界面输入转账1万元并让被害人输入支付密码,转账1万元至嫌疑人微信。该笔转账系被害人自己所为,所以对该笔数额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本案中,手表价格的鉴定意见为重中之重,关系着嫌疑人被剥夺自由的时间长短,辩护律师从此处着手,着力寻求最为真实的手表实际价值,以求为嫌疑人争取最有利的刑期长度,达到罪与刑相适应。在提交的深圳钟表协会咨询意见函中,涉案手表价值人民币550000元,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中,认定被盗手表价值为430350元人民币。而后,在辩护人的不懈努力下,案件发回重审后对涉案手表进行了重新鉴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出具《检验证书》,2019年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出具复核决定书(粤价认[2019]5号),认为原价格认定存在测算不准确的问题,现撤销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深价认定[2017]13334号)。价格认定标的于2017年11月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39000元。涉案手表的价值一步步被降低,相应地,嫌疑人的刑期长度也相应减少,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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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0: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