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中的减刑制度 |
释义 | 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特别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有发明创造、舍己救人、在抗御灾害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应予减刑。 法律分析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拓展延伸 监狱中的减刑政策与社会再融入 监狱中的减刑政策与社会再融入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减刑政策旨在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促进他们在完成刑期后能够顺利重新融入社会。这一政策的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罪犯的行为表现、改造情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同时,社会再融入也需要有相应的支持体系,包括就业机会、教育培训、心理辅导等。通过合理的减刑政策和完善的社会再融入措施,可以帮助罪犯重建自信,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结语 合理的减刑政策和完善的社会再融入措施是促进罪犯改过自新的重要途径。罪犯在监狱中通过遵守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悔改和立功表现,应当得到减刑的机会。而社会再融入则需要提供就业、教育培训等支持,帮助罪犯重建自信、顺利融入社会。通过这些措施,我们能够降低再犯率,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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