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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团伙
释义
    一、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寻衅滋事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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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