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证办理的流程是应该如何的 |
释义 | 一、办理居住证人员属务工的: 1、出具本人居氏身份原件、复印件; 2、交1寸免冠彩照或黑白照片1张; 3、出具流动人口原件、复印件; 4、固定居住处所证明: (1)住单位内部的,出具单位住房证明; (2)租房的,出具、房主簿、原件、复印件; (3)自购房屋的,出具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暂无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5、(1)出具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的社会综合保险证明; (2)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原件、复印件; (3)属于经商的出具工商营业原件、复印件。 二、属人才引进的: 1、出具前面务工的1-4条的材料; 2、出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3、或出具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4、或出具本科以上的原件,复印件; 5、或出具中高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证明原件,复印件; 6、或出具国外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本市落户的人员的学位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7、或出具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急需、短缺的技师,公务员,管理人员或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提供市级相关部门公告招录通知,职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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