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要办理居住证,应该到其现居住地的社区中心进行办理,当地基层部门受理后,会交由公安机关制作,签注,发放居住证,再由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发放到当事人手上。当事人要办理居住证,必须要在本市有稳定的居住地和稳定工作,并有着本地的社保记录,劳动合同,学籍档案等资料证明。 一、居住卡和居住证的区别是什么 居住卡是不符合本地居住证申领要求人员的一种备案证明。而居住证是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并且有合法稳定工作,有稳定居处,或一直就读就能领取居住证明。居住卡的作用是记录持有人在当地的时间,是居住满6个月后申领居住证的必要条件。 居住证办理流程如下: 1、居住证申请人应该带上有关的申请材料,前往居住地所在的公安部门进行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2、派出所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会对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领证通知单》; 3、居住证申请人将在申请之日的二十天之后,带上《领证通知单》前往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拿居住证即可。 二、居住证怎么办理需要什么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