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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做伪证法庭不处理吗
释义
    做伪证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法院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是伪证的,法院是会作出相应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一、证人证言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证人证言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效力是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可以被采纳。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是经过质证的证言才能作为定罪依据。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
    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刑事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一)、开庭审理。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和审判长的分工。
    2、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三)、法庭调查。
    1、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由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2、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3、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4、对人证的调查。
    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5、对物证的调查。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6、专家辅助人。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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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