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推销药品,很多药品公司在广告中都会大肆宣传药品的治愈率,宣称会药到病除。比如,某药品公司最近推出一种新药,虽然经过各阶段的试验,该药品在同种类药物中的效果显著,但消费者对该药品还不太了解。于是,在广告宣传时,策划人员认为药品药效好,便在平面广告中宣称"治愈率达100%,无效退款"。那么,该药品公司在广告中如此宣传合法吗?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需要医生指导使用,用药讲究的是对症,剂量也要与病情相符。至于其是否真的能够做到药到病除,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并不能在广告中直接确定。因此,药品广告也不同于一般产品的广告,法律对其有更为严格的规定。我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因此,在本案中,该药品公司对其新药在平面广告中宣称"治愈率达100%,无效退款",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立即被叫停。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的商家,在进行宣传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要在广告中出现法律禁止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