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西周某为朋友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因朋友未按约向银行还款,被银行作为担保人诉至法院,经法院生效判决免除了周某的保证责任。但时隔三年,周某发现其个人征信上的不良记录一直没被银行更正,导致周某在进行办理贷款时收受到限制。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协助撤销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名誉等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的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周某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最后法院判定要求银行更正周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但因更正足以消除对周某的不良影响,故未支持周某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 徐律师建议: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律师,早日止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