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和民间借贷如何认定? |
释义 | 裁判要旨:根据生活常识和交易逻辑,双方达成由焦艳霞出资给王玉林的合意时,王玉林亦就出资款的兑现结果向焦艳霞作出过承诺,即高于出资款的金额,甚至能够达到出资款的二倍或更多,焦艳霞的出资属于保本性质的投资,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兑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12504号 原告:焦艳霞,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街金河社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汝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林,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益,北京铿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艳霞与被告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艳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汝涛,被告王玉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艳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09年12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10年4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因被告告诉原告,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预计动迁,希望原告投资,可获取动迁款。2009年12月1日,约定投资40万元(有协议)。由于原告第一次只筹到25万元,于中国银行取款后交于被告25万元(有取款记录),后又付款5万元(有付款单)。由于没有动迁之事,又由于母亲病重,急需用钱,2012年要求被告退还投资,约定按10%利息还本付息,被告表示同意。经过了无数次的催要,被告不说不还,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与其通话的一个电话和微信均被拉黑,至今另一电话现也不接了。综上,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玉林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并没有达成过任何借款合意,被告也从未向原告作出过借款的意思表示。第二,本案是一般的投资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能够看出,原告的收益是未来时期的预期收益,是附条件、不确定、有风险的,原告的预期目的是通过投资实现资本增值,以获取收益。第三,双方签订投资协议后,原告没有全部履行协议,只是向被告支付投资款30万元,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只能享有750平米的牛舍动迁款。第四,现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已被顺义区政府等联合强制拆除,被告尚未拿到任何地上物拆迁补偿款,也不知道拆迁补偿状况,被告承诺只要拿到动迁款,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750平米的动迁款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焦艳霞称与王玉林是朋友,于2000年左右通过老乡介绍认识。2007年开始,自己就准备在北京买房子,一方面为了增值,一方面为了来北京居住,2009年时,王玉林表示其有一个养殖场一两年之内就要动迁了,可以把钱放到他那里,一定会增值,如果能出40万元,动迁的时候可以给其1000平米的牛舍动迁款,最低80万元。2009年12月1日,王玉林给其写了个条,次日其将卡里仅有的25万元取出,并表示后续15万元等筹到了再给王玉林。2010年4月28日,其从朋友处借款5万元转给王玉林,并告诉王玉林剩下的10万元凑不到了,王玉林就让其到王玉林的厂子做报表。2010年2月至2016年2月,其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一年均给王玉林的厂子做报表各一次,王玉林再也没有找其要过剩余的10万元。由于一直没有动迁之事,且母亲病重急需用钱,从2012年开始就要求王玉林退还投资款,王玉林表示同意,但经过无数次催要,王玉林以各种借口推脱。为证明其主张,焦艳霞提交了如下证据: 1.《协议》。内容如下:“今有焦艳霞给王玉林厂投资人民币肆拾万元正,厂动迁后,壹仟平米牛舍动迁款归焦艳霞。如王玉林有意外由继承人在厂子里还焦艳霞本和息合计捌拾万元人民币,空口无凭,立字为据。09.12.1”。 2.中国银行取款凭条。显示焦艳霞于2009年12月2日取款25万元。 3.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显示焦艳霞于2010年4月28日向王玉林账户汇款5万元。 4.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焦艳霞给对方发送微信:“怎么不回电话,这又半个多月,逼急了对你有好处吗?”对方回复:“我们这几天赦差不多了,和他们在一起不方便打电话,要是知道我欠别人钱就完了,下来第一时间就是你。”短信聊天记录的期间为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大致内容均是焦艳霞催对方还款,对方大多时候回复的都是不方便接电话,偶尔表示会很快解决。其中2018年1月28日,焦艳霞给对方发短信:“到底哪天还?今天推到明天,到底推到哪天?告你诈骗,接到传票就晚了,还不快啊!”“就那么几个钱,对你来说不就是毛毛雨吗?这都几年了,老妈没了都快五年了,这五年就还不上吗?”对方回复:“你也知道从厂子顺义他们出事没动迁成我有多么难,我都借到了我要有钱不给你我不对,现在为你这件事我班都不上说小话和人家,如果头春节前我想一切办法把钱搞到,让你我都过个好春节,我和他们一个房间不方便接电话,不要打电话头节前一定完了。”焦艳霞回复:“关键是我这边欠的钱催的太紧,我没办法,一拖再拖,没信誉了。”“就这么几个钱,你跟哪个朋友借不来?”对方回复:“我达你的一定能做到给我点时间,要是没准我就告诉你等白,这次真的很快钱就要来了,放心好了。”焦艳霞回复:“天天堵着我要钱,我还有脸吗?”“给你时间,给你几年时间了,老妈没了都快5年了,你让我还能信你什么,拖拖拖,答应我给我多少次了?答应的日期又都过多少次了?”。 5.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焦艳霞称三段通话录音分别是在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8日和2020年10月25日给王玉林打电话时的录音。录音中焦艳霞问对方什么时候还款,对方表示快了。录音中焦艳霞问“按我俩约定能还我多少钱?”对方称“见面再说,我房间里还有人。”焦艳霞又问“约定10%,我也不多要。”对方回复“好吧。” 王玉林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收到了焦艳霞支付的30万元,但称《协议》恰恰证明双方之间是合法有效的投资关系,目前该协议不具备支付收益的条件,而录音则是焦艳霞断章取义,是在王玉林仓促不得已的情况下本能的反应并非其真实意思。如果王玉林答应投资款转成借款并约定利息,双方应有书面协议。短信和微信的聊天内容也是答应拿到款项后会支付给焦艳霞。 王玉林主张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的土地是其租用的,地上物是其自建的,但目前该场地已被强制拆迁,尚未确定拆迁款金额。为此提交了窑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租赁合同、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上述材料显示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上的牛舍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建。 焦艳霞不认可窑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焦艳霞称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上的建筑物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建筑物在王玉林出具协议之前就已经建好,焦艳霞不参与决策。 对于《协议》中载明的“如王玉林有意外由继承人在厂子里还焦艳霞本和息合计捌拾万元人民币”是何意思,王玉林称80万元是预估的收益,因为2008年奥运会要拆迁的时候评估的动迁款是1.1亿,所以预估的收益很高。如果王玉林去世了就没有办法计算金额了,所以就给了一个封顶金额80万元。焦艳霞则称王玉林当时保证最低会给80万元,很快就会拿到钱,并表示即使其不在了继承人也会给这80万元。 对于《协议》为何提到厂动迁的事宜,当时是否已经确定大概的搬迁时间,王玉林称2008年奥运会的时候本来是要动迁的,但是因为选址的问题就搁置了,暂时不动迁,但是动迁还是在延续状态,给焦艳霞出具《协议》的时候相关部门一直在和王玉林谈动迁的问题,动迁的原因是奥运会有绿化指标,但是后来搁置了,不过该场地仍在绿化范围内。当时没有确定的搬迁时间。焦艳霞则称当时问过当地的老百姓,当地老百姓都说不知道搬迁的事情,王玉林告诉其老百姓不懂不知情,动迁也就是一两年的事情。 对于焦艳霞给付的30万元用于何处,王玉林在出具《协议》后是否在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上建过牛舍,王玉林称30万元用于养殖场的经营了,当时有几个保安看着牛场,出具《协议》后没有在场地上建过牛舍,《协议》中涉及的1000平米牛舍指的就是当时已经建成的牛舍。另,王玉林认可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上建的牛舍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但主张当时是顺义区招商引资过来的,建牛舍时经过了顺义区政府和仁和镇政府的同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中国银行取款凭条、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玉林认可分别于2009年12月2日、2010年4月28日收到焦艳霞支付的25万元和5万元,本院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王玉林是否应返还焦玉霞30万元并支付利息。 王玉林虽主张焦艳霞支付的30万元为投资款,只对应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上一定面积牛舍的动迁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焦艳霞给付王玉林该30万元之前,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上已不再实际经营,其上牛舍也未再进行过建设,焦艳霞支付的30万元并非用于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的经营和建设。结合王玉林出具的《协议》中载明如其有意外由继承人还焦艳霞本息合计80万元的内容,本院认为,根据生活常识和交易逻辑,双方达成由焦艳霞出资给王玉林的合意时,王玉林亦就出资款的兑现结果向焦艳霞作出过承诺,即高于出资款的金额,甚至能够达到出资款的二倍或更多,焦艳霞的出资属于保本性质的投资,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兑现。 对于王玉林称涉案30万元为焦艳霞的投资款且只对应750平方米牛舍动迁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如上所述,焦艳霞的出资属于保本性质的投资,在一定条件满足时可以要求兑现,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条件尚未满足时,焦艳霞就已经开始要求王玉林还款。根据焦艳霞提交的与王玉林的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看出,焦艳霞至少从2017年7月开始就不断催促王玉林还款,王玉林不仅未提出异议,更是表示在想办法找钱解决。王玉林虽辩称其意思并非还款,而是动迁款到位后支付给焦艳霞,但明显与其微信和短信中的内容不符,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对于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焦艳霞虽提交与王玉林的通话录音,以证明王玉林同意在一定时间按照年利率10%进行还款,但根据通话内容能够看出王玉林是在不方便的情况下作出的被动回应,并非明确的意思表示,且回应的内容亦不明确。 因焦艳霞支付的30万元属于保本性质的投资,在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上的牛舍已被拆迁的情况下,焦艳霞要求王玉林返还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上的牛舍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建,750平米的牛舍动迁款金额已明显不可能高于30万元的情况下,焦艳霞要求王玉林按照年利率10%向其支付从付款开始之日起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本院认为,双方虽未明确约定投资的回报金额,但综合考虑王玉林出具的《协议》中载明的如有意外由继承人还焦艳霞本息的内容、王玉林在与焦艳霞的通话或微信中未否认焦艳霞提出的给付利息的情况以及双方达成出资合意时的意图,基于公平原则,王玉林应向焦艳霞支付自收到款项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具体利率标准本院确定为年利率3.85%。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玉林支付原告焦艳霞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王玉林支付原告焦艳霞利息(其中,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09年12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10年4月2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焦艳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王玉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悦 胥汝涛 胥汝涛律师,执业于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原在北京执业,2022年派驻到济南工作,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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