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者出院结案时医疗费谁先出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交通事故伤者出院结案时医疗费谁先出? 人伤交通事故处理后期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或者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支付,一般情况下,车方先行垫付的,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可进行详细计算;伤者自行垫付,痊愈后根据法律规定理赔;车方和伤者协商垫付,待后期理赔时详细计算。 如果出现双方都没有钱垫付医药费的情况,那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二、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吗 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无法掌控,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受害人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则应全额承担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三、医保报销,能不能重复赔偿 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有禁止受害人向医保部门报销后再向侵权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与侵权人无关。 因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医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交通事故在发生之后,若是纠纷还没有处理结束,但是又有民事主体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受伤,需要住院治疗的,那么可能会需要受伤的主体自行先垫付医疗费,在事故处理的后期,确定责任主体之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的规定,我们能够通过出示医院开具的医疗费、住院费以及一些病历和诊断报告向车祸司机索要赔偿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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