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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书
释义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沪0106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1979年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自报)。因本案于2022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在明知本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将被用于转移犯罪赃款的情况下,仍将该银行卡、密码及本人手机提供给陌生男子操作并收取好处费。现查明,周某、黎某等四名被害人的钱款通过被告人的账户转账成功计人民币3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2年7月21日,被告人何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自行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认获利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何某退赔相关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玉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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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