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应该找什么部门 |
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的防范: 1、要树立先合同、后用工的劳资观念。 2、要严格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要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4、要构建有效防范劳动争议的内部机制。 发生劳动争议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处理。 一、公司不给工资条是否可以仲裁 公司不给工资条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诉。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不发工资怎么办 1、沟通协商解决。 不管是在职还是离职,不管是无故拖欠工资还是不发工资,都应先通过正常的渠道,与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搞清楚拖欠或不发的原因,再选择合理的方法去处理,给公司和个人留有余地,要知道做事先做人,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妥善处理; 2、协商失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通过与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交涉,沟通协商不成,那没有别的办法,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维权需要自己搜集或者保留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或者是单位给你交的保险是最好的证据。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关系与区别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都是处理劳动关系事项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两种方式,在促进和请劳动关系、防范和化解劳动争议方面有着共同的目的,但是两者之间依然存在显著的区别: 1、机构组成及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同级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仲裁处(体现三方性,具有准司法性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机构或依法成立的亊业组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执法行为。 2、处理方式和目的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仲裁程序,以处理纠纷、解决争议为目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除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举报及劳动者的投诉外,还要主动进行巡视检査,并以査处、纠正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督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目的。 3、适用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既可以是强制性规范也可以是任意性规范,并且还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保障监察所依据的必须是强制性规范,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以合同条款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处理决定的依据。 4、处理形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无权对劳动争议当亊人进行处罚,只能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保障监察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则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 5、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争议当亊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相对人不服劳动保障监察作出的决定,则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例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例如申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 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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