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对起诉书所列明的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并有权补充、修改或撤回供述、证据。但是,这些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和确认。如果这些证据是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么可以被采纳;如果是对被告人不利的,那么则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比对,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对起诉书所列明的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并有权补充、修改或撤回供述、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补充、修改的证据,应当经过审查和确认后方可采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应当按照证据的规定,查明案件的事实,依法认定犯罪行为,加以惩处。” 总结:证据的补充和修改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必须经过法庭审查和确认。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比对,确实符合规定和事实的证据,才能被采纳,影响刑事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