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被告翁某2继承纠纷一案成功使其获得三分之二遗产份额 |
释义 | ★案情简介: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房屋一套,暂计150000元,确认李某某享有66.67%的产权份额,翁某1、翁某2协助李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翁某1、翁某2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某娈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李某某对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房产享有66.7%的份额。事实和理由: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房屋是李某某与翁某某婚后购买的房改房,领取房产证时间是2006年6月5日,该房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李某某与翁某某属再婚,翁某某与前妻黄某某生育翁某1、翁某2二人。李某某与翁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8月7日翁某某因病去世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房屋应先分割出50%份额归李某某所有,另50%份额则属于翁某某的遗产,因翁某某未留下遗嘱,由李某某、翁某1、翁某2各继承三分之一,即16.6%。翁某2找到我,告知翁某1已把案涉房产继承权转给自己,该房产属于其父亲翁某某与李某某婚后购买,但由于属于房改房,自己父亲翁某某此前已经符合购房条件,也实际居住,大部分购房款还是父亲翁某某婚前财产支付,自己享有三分之二份额,现李某某来主张分割遗产66.7%。 ★庭审答辩:一、案涉房产由翁某某享有所有权,李某某无权主张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以及第七条 第一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第四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之规定,翁某某父亲翁某某于2010年自书一份《遗嘱》,内容有提及案涉房产所有权归翁某2所有,因翁某某父亲文化水平不高,所以遗嘱中到处可见错别字,但对于遗产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清楚。此前翁某2不知道有遗嘱的存在,在翁某2父亲翁某某生前生病最严重时候在翁某2家住的那段时间,有跟翁某2提到遗嘱的事情,翁某2根据父亲翁某某的提示找到了该份遗嘱,当时刚好拍了张照片存在手机,然后将遗嘱放回原处。在父亲翁某某过世后,翁某2怎么也找不到该份遗嘱,李某某事先将该份遗嘱藏匿,后面李某某拿出翁某2父亲翁某某遗嘱,当着翁某2的面撕毁。翁某2父亲翁某某生前有订立遗嘱,遗嘱明确案涉房产所有权归翁某2所有,况且李某某有销毁遗嘱的行为,情节严重,其已丧失继承权,无权主张分割案涉房产。 二、案涉房产属于翁某2父亲翁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所有购房款实际由翁某2支付,被告翁某1明确表明将自己继承的遗产份额遗赠给翁某2,即使要分割,李某某应得的份额应低于1/3 翁某2父亲翁某某2004年10月就已符合购买案涉房产的资格,并实际居住在案涉房产,水电、煤气都是翁某2父亲翁某某在缴纳。李某某和翁某2父亲翁某某是2005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2月25日,翁某2父亲翁某某申请购买案涉房产,《三明市区个人购房申请表》、《三明市个人购房成本价交款计算表》均显示翁某2父亲翁某某的连续工龄13年,而李某某那时没有工作,工龄是0。翁某2在婚前就已符合购买案涉房产的资格,只是在婚后才去申请购买案涉房产,所以申请购房的材料上会体现李某某的名字,购买房改房只有符合条件的三化职工才可以申请。而翁某2父亲翁某某2004年10月就符合了购买案涉房改房的条件,而且,购房票据上只有翁某2父亲翁某某的名字,载明翁某某占案涉房产全部产权比例100%,就连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有翁某某的名字。因此,案涉房产属于翁某2父亲翁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案涉房产时翁某2父亲是没有钱的,那时候李某某也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翁某2就替父亲翁某某支付了购买案涉房产的购房款18692.32元,翁某某购买案涉房产的钱款实际由翁某某支付,翁某某父亲翁某某就将所有购房票据交由翁某2保管。2019年5月24日,被告翁某1及其妻子林某向翁某2出具一份《说明》,载明将案涉房产的继承份额依照父亲翁某某的生前遗嘱遗赠给翁某2。因此,即使李某某要分割案涉房产,其可分得的份额应低于1/3。 综上所述,翁某某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明由翁某2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李某某撕毁遗嘱的行为使其丧失继承权。案涉房产属于翁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其所有购房款均由翁某2支付,被告翁某1将案涉房产的继承份额遗赠给翁某2,即使李某某要主张分割案涉房产,其应得的份额应低于1/3。 ★法院判决: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房产(明房权证字第某某号),由李某某继承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翁某2继承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