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但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都不一样,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到十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三)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用建设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关于农民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应当按照各省自行制定的标准来确定,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