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后的重建规定 |
释义 | 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后归拆迁单位所有,原土地使用权人失去权利。根据法律原则,被拆迁人应得到补偿。补偿项目包括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后怎么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后即归拆迁单位所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不再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另外,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有损失就应有补偿,这是一条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既然法律赋予被拆迁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就应该对该权利的行使提供保障和救济,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应给予补偿。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项目 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2、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 3、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结语 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原则,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有损失就应有补偿。因此,被拆迁人应该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保障和救济,并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项目包括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费用、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投入的人,安置费用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则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以上补偿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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