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哪些材料 |
释义 | 办理安置房产权证要以下材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2、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 3、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4、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5、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6、被拆迁人身份证; 7、查档证明; 8、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 9、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一、拆迁安置房登记步骤 拆迁安置房登记需要的资料有: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拆迁安置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体位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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