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男子大夏天嫌天太热,就赤裸裸的在自己家阳台走来走去,不巧却被女邻居看到了,女邻居实在看不下去了,直接报警。后警察把该男子抓走并拘留了10天,理由是该男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该男子出来以后愤愤不平,誓要报此仇。回家后专门观察女邻居,终于有一天等来了机会,该男子透过女邻居卧室的窗户发现女邻居在床上没有穿衣服,于是拍照取证,并马上报警。  该男子正暗自窃喜等警察上门,抓走女邻居。谁知警察来了以后还是把他带走了,该男子又被拘留了10天。原来,这次他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他人隐私还偷拍他人裸照,这还能行,直接拘留。为什么男子两次都被拘留,女邻居却没事呢? 其实第一次该男子在自己家阳台不穿衣服,虽然是自己家,但阳台是开放式的,女邻居能看到,其他人也能看到,属于在公共场合裸露身体,女邻居看到后不属于偷窥该男子隐私。第二次女邻居在家不穿衣服,人家是在自己的卧室自己的床上,不属于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所以两次女邻居都不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