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管理部门 |
释义 | 公安机关是唯一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机构,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和考察,便于及时处理违规情况。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需要将相关材料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包括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形式。这样的安排考虑到公安机关在基层设有派出机构,并具备执行拘留、逮捕权力,与基层组织有紧密联系。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但根据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有一个,这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款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公安机关在基层普遍设有派出机构,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有紧密的联系,并且有执行拘留、逮捕的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便于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和考察,一旦发现违反规定或者不应当取保候审的情形,可以及时依法处理。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制度的监督与改进 取保候审制度的监督与改进是确保法律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举措。为了有效监督该制度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加强对取保候审决定的审查、定期检查取保候审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接受公众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同时,通过加强对取保候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以确保取保候审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此外,还应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取保候审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目标。 结语 加强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监督与改进是确保法律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审查决定、定期检查案件进展,接受公众和机构监督。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决定合理公正。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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