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几个法律小问题 |
释义 | 父母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规定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支付抚养费的数额,而在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支付子女抚养费时往往存在以各种借口拒付抚养费的情形,由此产生了一些纠纷: 第一个是抚养费过高或过低,需要调整。虽然在离婚时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的金额,但事后一方认为当时的抚养费约定过高或过低,要求对抚养费的金额予以调整。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应与国家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普通居民消费水平、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支付的抚养费的金额过低,而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的变化,另一方原来支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子女日常生活开支的需要,应该提高;或者另一方认为其支付的抚养费金额过高而严重影响或超出了支付者的经济能力,都需提供相应的证据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对抚养费的金额予以调整;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 第二个是以探望权受阻碍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有些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各种原因往往阻碍另一方行使对子女探望权,而另一方往往以抚养费相威胁;探望权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法定权利,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和发展,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如果存在无法顺利实现探望权的情形,另一方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而支付抚养费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法定义务,拒不支付抚养费损害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如果存在探望权不能实现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不能以一项权利无法顺利实现而拒绝履行其法定义务; 第三个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子女随父姓或者母姓都是法律所许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的姓氏改为与自己同姓或随继父(母)姓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在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母)姓氏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要求恢复原姓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