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补偿款提留比例超过政策规定属于非法截留吗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补偿款提留超出当地政策的比例时,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村民可以向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分配被截留的补偿款。 村委会截留土地补偿款村民的维权途径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应当建立相应的村务档案,应当保证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如果作为本村村民,对于征地补偿款一事一无所知,也并没有听说召开过村民会议。那么,村委会所说的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程序极有可能也是不合法的。即便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截留部分补偿款,那么也不是合法的分配方案。因此,如果对村委会截留补偿费的决议有异议,可以申请村务公开,看村民会议是否合法进行,比如是否有村民或者代表签字,表决程序是怎样的等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权法》均规定,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发现分配决议侵犯了自己权益的,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以纠正非法截留的歪风邪气,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河北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政策有哪些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政策 一、土地政策的含义土地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政治和经济任务,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方面规定的行动准则。土地政策又包括地权(所有制)政策、土地金融政策和土地赋税政策等。在土地管理方面,有水土保持政策、土地改良政策、土地合理利用政策等内容。二、我国的土地政策概述我国的土地政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相关规定。(一)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公有制,即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制,土地的私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已经不复存在。1、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有土地包括五类土地:(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民集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二)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1、土地登记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有关土地权利。2、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农用地转用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4、耕地保护制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谓耕地,主要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垦荒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3年以上的滩地和滩涂等。《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 物价局有权降低土地补偿款吗 指的是2004年5月27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其中对制订标准的资格是这样限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用土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订。按照“51号文件”的规定,龙口市是无权制订补偿标准的,因该市是县级市,下边不设区,只设乡镇,有权制订标准的应为烟台市,其下设区、县、市,龙口市隶属烟台市。龙口市物价局对此的看法是,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51号文件”中指出,各地在新标准出台前,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关于调整重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所以依据该文件制订的“47号文件”是符合上级规定的,也是适用引黄工程的。 两会土地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2017年10月17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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