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在购房使用公积金后,东莞市职工在租房期间同样有权利提取公积金。具体提取额度为个人缴存额的50%,且不超过当地最高限额的90%。同时,职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已连续缴存满6个月,租房期限不少于6个月,租金不低于当地房租水平。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违规行为和不良影响,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对提取公积金的申请人进行了资格审核、贷款记录核查等环节,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够顺利提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