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 计提公司负担社保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支付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