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省教育厅去哪个法院 |
释义 | 告省教育厅去哪个法院,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行政诉讼,是因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案件影响非常大,理论上,也许会有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院受理的可能; 2、如果是民事诉讼,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比如对外买一些东西,形成的是民事买卖关系,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规则是: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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