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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方签署担保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释义
    债权人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一定要明确,这既是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依据,也是计算法定保证期间的依据;
    2、保证期间的约定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合同约定的何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担保方式。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然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过程复杂、程序慢长;
    4、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权利。
    5、注意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计算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
    综上所述,保证期是保证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时间。这段时间不能被中断或暂停。具体期限由双方商定。
    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三年,这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中止诉讼时效,事后重新计算。
    一、担保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担保方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诉讼时效是3年还是2年
    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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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2: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