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3)犯罪主体不同。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即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对责任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 1、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不是。 三、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犯罪客体: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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