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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恋爱期间哪些转账可以要回,什么是附条件的赠与?
释义
    恋爱期间,小情侣之间的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只要有转账记录,对于明显达成借贷合意部分,即使没有借条也是可以追回的。那么借贷合意不明显部分是否就一定不能追回呢?在有转账记录的前提下,需要看转账是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如果认定为后者,还是可以追回的,那么哪些转账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呢,下面大榆就为大家分享一例发生在江西的真实案例,了解一下什么是附条件的赠与。
    铁头与铜铃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的,并两人认识半个月后便火速确认了恋爱关系,可是爱情就像一阵风,来得快,去的也快。恋爱不到1个月的时间两人又火速分手。在铁头和铜陵恋爱期间,铜铃多次向铁头转账,铜铃于2021年7月13日向铁头转账11000元,2021年7月17日分两笔向铁头转账各5000元,2021年7月18日向铁头转账10000元,2021年7月21日向铁头转账10000元,2021年7月28日向铁头转账2000元,2021年7月29日向铁头转账5200元,2021年8月1日向铁头转账4000元,2021年8月3日向铁头转账20000元,2021年8月4日向铁头转账6000元,2021年8月11日分三笔向铁头转账2000元、10000元、10000元。共转账100200元。铜铃、铁头分手后,铜铃就想着既然恋爱没谈成,那花出去的钱可得要回来,在要求铁头偿还款未果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铜铃转给前男友铁头的钱能否追回呢,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一审法院:铜铃向铁头的转账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应依法将100200元返还铜铃。
    第一、铜铃向铁头转账100200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民间借贷?铜铃主张案涉转账系借款,但其仅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并未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故无法认定原、铁头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第二、铜铃向铁头转账100200元是否为无偿赠与?铁头认可收到了铜铃的100200元转账,但主张该款属于铜铃的无偿赠与。事实上,铜铃、铁头通过网络相识,在现实中见面的时间不足三天,且在恋爱关系存续仅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出现多笔转账记录,其中案涉13笔记录均系大额转账,铁头主张案涉款项均系铜铃的无偿赠与显然不符合常理,且其提供的原、铁头微信聊天记录中并非案涉转账记录的关联聊天记录,而是大量与该案无关的聊天记录,其亦无法证明案涉转账系铜铃无条件赠与给铁头。
    第三、铁头是否需要向铜铃返还案涉款项?一审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的小额财务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务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维持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至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交往不到两个月即分手,赠与行为失效,若接受一方拒不返还,显然有违公平的民事准则。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铜铃在恋爱存续期间向铁头转账100200元的行为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铜铃、铁头已解除恋爱关系,赠与行为失效,铁头对该款的继续占有系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该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铁头对该款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铁头向铜铃全额返还100200元。
    一审判决后,铁头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铁头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铁头向铜铃返还80200元。
    二审中铁头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之间系恋人关系,铜陵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表达出其向铁头转账系自身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且无需铁头返还。其中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第1-2页中,铜铃提到 “马上出苹果13了,我送你;在你身上花钱,都不贵;女朋友送男朋友礼物,很正常的;我很喜欢给自己男朋友送东西,我觉得是种享受”。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第3-4页:铜铃提到 “可能是我这个人比较喜欢送男朋友东西,你以后不用羡慕了,别人羡慕你,你喜欢就买”。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第5-6页:铜铃提到:“好,你今晚晚上就要买机票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第7-8页: 铜铃提到:“送的不用你还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第9-10页:铜铃提到:“我可以写保证书不用你还,让你安心”。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第11-12页:铜铃提到 “我以前除了XX,就是你了,会让我心甘情愿花钱”。所以铁头从未向铜铃主动索要过钱款,被铜铃的转账均系其表达爱意及无偿赠与行为。
    第二组证据:双方之间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铁头的微信消费账单、携程订票截图,证明铜铃对铁头的多笔微信转账为520.00元、5200.00元、1314.00元、1888.88元等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转账,且对其他数额转账也在微信中表达出明显的赠与性质,应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偿赠与行为;铁头也多次购买口红,化妆品等礼物及转账520元,10000元等赠送给铜铃,同时也将钱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开销。
    铜铃对铁头提供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第一、微信聊天记是截屏,其中删减了很多,并不是双方完整的聊天记录。第二、聊天记录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双方确实是谈恋爱,而且相识时间不长,在一起见面时间只有三天,铁头确实在交往过程中送过一些礼物给自己,但是并没有答应过借给他的钱不用还,铁头利用与恋爱关系,在我困难时,还出资给铁头周转,他却以各种虚假理由找我借钱。铁头存在诈骗行为,后来铁头的其他女朋友也与我联系,说存在与我有相同的情况。第三、微信聊天并不完整,只记录了我送礼物给铁头的聊天记录,对于送礼物我是认可的,目的是为了双方能够在一起,能够结婚,我认为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但并没有表示钱是赠与的,该钱款是需要还的。对于铁头转账的520之类的钱款有收到过,但我也转过多次520、1314的款项,均没有在起诉金额中,8月16日收到的1万元,是铁头转的补偿费。
    二审法院对证据认定情况如下:
    对于证据一,首先,由于疫情原因,本案采取线上庭询方式进行审理,无法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即确认其完整性,故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在被铜铃提出异议后,本院亦无法认定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其次,对于2021年7月21日下午16时左右聊天记录可见铜铃确有赠与一部苹果手机给铁头的意思表示,同日铜铃也有转账1万元的记录,故对于该转账1万元,应认定系铜铃赠与铁头购买手机的费用。对于2021年8月11日下午22点聊天记录,铜铃只说过“好,你今晚晚上就要买机票了。”,并未表示要支付机票的说辞,且根据铁头提交的机票订单时间显示,在此期间并未有1万元的转账记录,故铁头以此来证明铜铃赠与他1万元用于购买机票、住酒店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而2021年8月12日下午15时32分及2021年8月13日下午19时46分的聊天记录显示,在8月12日铜铃说的“送的不用你还了”之后,铁头接着说“我只想要个公道”,并表示要报警,故该聊天记录达不到铁头拟证明铜铃不要还款的证明目的。在8月13日被铜铃称“我可以写保证书不用你还,让你安心”的前面有“我给你投资服装”,后面有记录为“我给你转3万过去,你去投资服装。你发个账号来,我给你转钱”,而在8月11日之后,铜铃并未有转账给铁头,故铁头以此证明涉案转账系无偿赠与行为,不予认定;
    对于证据二,铁头确有三次520的转账及一次1万元的转账,但对于双方谈过恋爱及对方也有类似示爱的钱款转账,故对3次520的转账认定为铁头赠与的钱款,对于8月16日转账的1万元,铜铃并未作出合理说明,也未举出证据予以反证,故该款可以认定铁头返还给铜铃的钱款。
    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21年7月21日,铜铃向铁头转款1万元用于赠与铁头购买苹果13手机。2021年8月16日,铁头向被铜铃转账1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转账金额是没有异议的,只是铜铃认为转账金额为借款,而铁头认为是无偿赠与,对此除了铁头举证证明1万元系铜铃赠与其购买手机外,其他的双方举证均不足以证明各自的主张。由于双方交往只有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仅见过一次面,在此期间铜铃共向铁头转账100200元(除去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大额转账,应该与一般案件中的转账区别对待,因为恋爱关系不如婚姻具有稳定性,普通人也不会仅仅因为恋爱关系而无偿赠与对方大额财物,相反恋爱关系也不能成为一方从对方获取大额财物的法定原因,因此,除非双方明确约定赠与系无条件赠与,否则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均应当予以返还。
    现铁头举证证明了2021年7月21日转账的1万元系铜铃铜铃赠与其购买手机无需返还外,对于其他转账金额均不能合理说明用途,故其对剩余款项应该予以返还。另2021年8月16日,铁头向铜铃铜铃转账1万元,铜铃也不能合理说明用途,该1万元也应在其向铁头转账金额中予以扣除,经扣减,铁头还需向铜铃返还80200元。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铁头向铜铃返还80200元。案号:(2022)赣10民终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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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4:23:55